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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18-10-08 11:28:52点击次数:5468次字号:T|T

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新党发〔201721

2017930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推进全区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视察新疆时的重要讲话和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疆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安全发展,落实安全惠民工程要求,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着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着力堵塞监督管理漏洞,着力解决不遵守法律法规的问题,着力完善安全生产工作体制机制,健全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增强安全保障能力,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依靠严密的责任体系、严格的法治措施、有效的体制机制、有力的基础保障和完善的系统治理,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大力提升自治区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确保各族人民群众幸福安康、共享改革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成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发展。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推进安全生产理论创新、制度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增强企业内生动力,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破解安全生产难题,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坚持依法监管。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体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增强监管执法效能,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

——坚持源头防范。严格安全生产市场准入,经济社会发展要以安全为前提,把安全生产贯穿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坚持系统治理。严密层级治理和行业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实施社会共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市场等手段,落实人防、技防、物防措施,提升全社会安全生产治理能力。

(三)目标任务

2020年,全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基本完善,配套法规体系基本建成,安全监管责任明晰,安全生产依法治理能力大幅提高,全区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明显减少,职业健康保障工作取得积极进展,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2030年,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民安全文明素质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为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疆奠定稳固可靠的安全生产基础。

二、安全生产改革工作的主要任务

(四)进一步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落实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制定《自治区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健全完善党委、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安全生产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同为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各级党委、政府应确定1名班子成员分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在统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定期召开常委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决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推动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部门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履职述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制度。将安全生产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列入干部交流任职考察条件,提拔使用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干部。党委宣传部门要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纳入公益宣传重要内容。发挥人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促进作用、政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作用。动员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在各行业规划中明确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目标、任务,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每年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实施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着力发现突出问题,督促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职尽责,推动工作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推进安全科技创新,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严格安全准入标准,管控安全风险,督促整治重大隐患,强化源头治理。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督促落实问题整改。

自治区建立区域、兵地安全生产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实行兵地统一安全生产政策、标准,自治区兵地安全生产联防联控协调的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承担。

2.进一步明确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实施监督管理,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党委和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3.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法定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要落实一岗双责,建立实行全员、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确保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做到安全生产一岗一责,人人有责。在高危行业企业全面落实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在国有企业和规模以上工业、交通、建设企业推行安全总监制度。明确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跨地区、多层级和境外中资企业的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中央驻疆和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服从地县两级安全监管。

4.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科学设定自治区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增强考核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大安全生产在综合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考核中的权重,强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等关键性指标的硬性约束,实行重特大事故零控制。安全生产在综合考核中的权重,对地方党委政府不少于4%,对部门、单位不少于8%。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考核中,安全生产权重不少于8%。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各部门、单位和下级党委、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被一票否决的地区和部门、单位不得评为当年综合性表彰奖励的优秀等次,取消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励,不得参加本年度各类评先评优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报送各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5.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综合运用督查督办、警示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刑事追究等方式方法,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制定《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规范责任追究,日常工作依职尽责,发生事故依责追究。制定并公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落实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生产责任追溯制度,强化安全生产信息记录和档案管理,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责任链条。严肃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项目审批、行政许可、监管执法中的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定期通报事故信息报送情况,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五)改革安全生产监管体制

6.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统筹协调,切实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突出矛盾和问题。在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框架内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专业领域安全生产问题。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力量,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法治建设、宣传教育、应急管理职能。承担交通、建设、矿山、危险物品、特种设备、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明确专门的安全监管机构或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达到75%。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机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职责,形成齐抓共管格局。

7.改革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体制。强化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充实矿山专业监管人员,承接好国家移交下放的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和力量建设,在地(州、市)、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和化工园区设立专门的危险化学品监管机构。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及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废弃处置等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完善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落实好国家确定的民航、铁路、电力等行业的地方监管职责。

8.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执法体制。自治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本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各级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建设,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总工程师专业领导岗位。制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指导意见,提高执法监察权威。科学合理设定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执法监察队伍的人员编制,保障执法人员数量与执法任务相匹配。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力量,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落实监管责任。所有化工园区以及国家级开发区、风景区等各类功能区要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其他各类功能区应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在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中,要确保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监管力量不流失、不削弱。

9.进一步健全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建立健全自治区、地(州、市)、重点县(市、区)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强化行政管理职能,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和现场救援时效。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建设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联动互通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加快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建设、冶金、特种设备等应急救援基地和专业救援队伍建设,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等重点行业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依托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和公安消防、大型化工企业、开发区等应急救援力量,建立区域化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及联合训练、演练、处置机制。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灾抢险装备物资储备制度,推进区域性安全生产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心建设。加快事故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建设,明确卫生、民政、保险等部门在事故救援工作中的责任,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效能。制定自治区安全生产社会救援力量和资源征用补偿办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救援。推进未成立专职救援队伍的高危行业企业就近与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六)大力推进依法治理

10.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建立安全生产地方法规制度立改废释工作协调机制,实行涉及安全生产相关法规、规章的一致性审查,增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系统性、可操作性。制定自治区安全生产中长期立法规划,纳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计划,加快制定修订安全生产地方配套法规规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法规规章衔接融合。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执行效果评估。有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和自治州要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加强安全生产地方立法,解决区域性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11.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标准体系。调整充实自治区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快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预防治理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和整合,着重推进制定重点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保障标准和隐患排查治理、风险管控方面的标准。鼓励社会团体和大型企业研究制定高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安全生产标准。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预防治理标准立项机制,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预防治理地方标准制定发布工作;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地方标准立项计划,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起草、审查、实施和监督执行,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及时立项、编号、对外通报、批准并发布。

12.严格安全准入制度。建立实施安全生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明确高危行业领域企业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准入条件和最低生产经营规模标准,严禁在人口密集区周边新建高风险项目。建立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优化周边环境。对达不到安全条件和最低生产经营规模标准的企业及列入落后产能目录的项目,一律不予许可。坚持依法监管与便民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优化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事项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环节,推行网上公开办理,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完善论证评估机制,强化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对取消、下放、移交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3.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制度,明确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主体。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统一执法文书,推行执法全过程管理,提高监管执法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制定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严格执行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的要求,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依法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公安、检察院、法院等要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肃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探索、推行安全生产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14.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机制。人大常委会要通过执法检查、专题质询等方式,定期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同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检察院、法院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政协要围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突出问题进行专题协商,开展民主监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定期开展执法监督、民主评议、案卷评查,对执法效果进行评估,防止滥用职权。健全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保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监管权力。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纠错和信息公开制度,在部门网站或者政府网站部门网页设立执法信息公示栏,依法公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决定,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保证执法严明、有错必纠。

15.健全安全监管执法保障体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等要求,推进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条件标准化建设。加强监管执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强化自治区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的安全技术支撑作用,补充专业技术人员力量,提升安全科研能力,保障监管执法技术支撑需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制定《保障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履行法定职责规定》,激励保证监管执法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

16.加强监管执法力量建设。加快自治区安全生产执法信息系统建设。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严格监管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录用标准,实行新录用安全监管人员凡进必考、入职培训、定期轮训制度。通过公开招录、遴选等方式选拔专业人才,重点充实市、县两级监管人员,优化调整人员结构,切实解决基层安全监管力量不足、专业能力不高的问题。鼓励、支持安全监管人员通过国家考试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统一安全生产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

17.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坚持问责与整改并重,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完善司法机关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机制、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和事故查处整改督办、评估制度。完善和落实事故调查挂牌督办制度,对影响重大的典型事故进行提级调查,坚持一案双查,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要求进行责任追究,确保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到位。建立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支撑体系,事故调查报告要设立技术和管理问题专篇,深入分析技术、管理原因。所有事故要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全文发布事故调查报告,积极回应公众关切。针对事故调查中发现有漏洞、缺陷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度,及时研究提出修改建议。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七)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18.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和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高风险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对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管控措施;要制定企业安全风险分级标准,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现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化、图形化、电子化管理。

19.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紧密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法律、行政、市场等多种手段,推动、引导高风险企业开展安全技术改造和工艺设备更新,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的工艺、技术和装备,推动高危产业转型升级。在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地区和行业中,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签订区域联防联控协议。构建与国家信息共享的自治区、市(州、市)、县(市、区)三级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实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

20.强化企业安全预防措施。企业要建设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定期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逐一落实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人员和措施,制定完善操作规程。要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级和排查治理标准,依法依规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坚持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落实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制定自治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严格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提升企业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人员避险自救培训,着力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21.建立完善隐患治理监督机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级和排查治理标准,建立与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系统联网的信息平台,完善线上线下配套监管制度。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执法,督促企业建立并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不及时排查隐患或者隐患治理不到位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查封扣押、代为治理和停止供电、供火工品等强制措施,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2.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各级政府要把城市运行安全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服务全过程,坚持标本兼治,加强源头治理和日常防范。建立完善市政公用行业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城市公共设施、设备运行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排查城区内安全风险点,评估危险源状况,落实管控措施,构建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推进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加强智慧城市远程安全监控、建筑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测平台建设,强化对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隧道桥梁、管线管廊、轨道交通、燃气、电力设施、饮用水及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的检测维护,更新改造老旧管网及电梯。在城市新区、各类开发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推广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推进数字化工地建设。推动重点城市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平台,提升电梯应急处置能力。完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方安全管理责任,严把审批关。加强自然灾害预报预警,强化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畜牧、安全监管、气象、地震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形成防灾、抗灾合力,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23.加强重点领域工程治理。深入推进煤矿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以及矿山采空区、尾矿库工程治理。开展涉及危险化学品行业企业安全综合治理,全面排查安全风险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深化油气开采、输送、炼化等领域安全治理,开展精细化工安全风险评估专项行动,实施电石生产企业出炉和料面处理作业机械化改造,推动人口密集区域和化工园区外的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生产、仓储场所搬迁或转产、关闭退出工作。加强气瓶监管体系建设,形成多元共治机制。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活动,严禁三边工程,督促已建成企业依法办理合法手续。制定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新、改、扩建公路项目必须进行安全评价,保障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交付使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标志、标线、标识,加快实施国省道、县乡道路中的急弯陡坡、临水临崖危险路段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加强道路养护工作。加强高速铁路、桥梁隧道、客货运站场、空港枢纽等防灾监测、安全检测及防护系统建设。强制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客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和大型工程机械安装智能监控报警、防碰撞和整车安全运行监管技术等装备,对已安装运行的安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提高安全性能。强化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并与公安交管部门对接。推进道路旅客运输实名制工作。消防、农机、建设、特种设备、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要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治理工程。以完善农村交通安全体系建设为重点,对农村安全风险隐患进行系统治理。

24.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各级政府民生工程及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制定职业病防治中长期规划,实施职业健康促进计划。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企业职业健康监管执法,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日常监测、定期检测评价、个体防护保障、设置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健康培训和职业健康体检等法定责任。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开展高危粉尘、高毒物品作业专项治理行动,积极推动职业危害严重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健全职业健康监管支撑保障体系,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和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建设,每个地(州、市)至少有1个职业病诊疗机构,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个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健全完善相关规定,扩大职业病患者救治范围,将职业病失能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落实医疗、生活救助措施。

(八)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

25.完善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经费投入保障体系,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足额使用,并按照国民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要将城镇公共安全设施纳入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维护费要包含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和维护使用经费,切实保障公共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强化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企业增加安全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定期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足额提取和规范使用。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加大对安全产业的投入和扶持,引导企业集聚发展灾害防治、预测预警、检测监控、个体防护、应急处置、安全文化等技术、装备和服务,促进安全产业发展。

26.建立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将安全生产科技列入自治区重点研发专项支持的范围。鼓励自治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院等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大型企业设立研发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开展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领域人才培养、事故预防理论及重大事故鉴定分析研究。设立安全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安全工程职称评定。支持、培育安全生产领军人才,培养一批少数民族语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人才。优选一批关键适用项目,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及装备研发,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先进科技成果和重大技术装备的推广和示范应用。推进高危行业企业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进程。努力打造一批示范应用性强、实际使用效果好的先进科技成果和重大技术装备的安全示范工程。

27.提升现代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融合度。按照全国安全生产信息化总体建设方案要求,加快安全生产领域信息化建设,逐步构建与国家信息共享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信息化一张网。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安全生产规律性、关联性特征分析,提高安全生产决策科学化水平。

28.健全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纳入自治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大力培育多元化服务主体。确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安全生产服务指导性目录,规范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行为。完善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库,建立专家认定和退出机制,实行专家任期制、定期换届与动态调整相结合。鼓励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发展。改革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完善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督促技术服务机构落实信息公开制度,推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规划设计、检测检验、咨询论证、评价评估、核查核验等一体化技术服务,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技术服务品牌机构。强化行业自律约束作用,组建自治区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建立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第三方信用评定制度,严肃查处租借资质、违法挂靠、弄虚作假、垄断收费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小微企业采取订单式、协作式向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购买服务。

29.推广村(社区)安全生产网格化治理经验。将安全生产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实现共建共享共用。建立网格安全生产日常工作、评价考核制度,做到定人、定岗、定责,落实经费保障措施。网格员采取走一走、看一看、闻一闻、听一听、讲一讲、记一记六个一工作方式,巡查、劝导、制止、报告、跟踪安全隐患及违法行为。加强网格员岗前培训,每年至少开展1次集中培训,提升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0.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制定和实施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和职业危害严重的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分行业设立费率标准。鼓励保险机构参与或委托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预防工作,按照保费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防灾减损费,运用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机制,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推进工伤保险全覆盖,提取使用工伤预防费,强化工伤保险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预防和促进作用。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严格实行企业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并通过信用中国(新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有关媒体、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有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诚信守法企业,在财政、许可、信贷、融资、保险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31.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将安全生产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把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建立完善安全教育体系,指导督促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开展应急演练。把安全生产纳入农民工技能培训内容,保障安全教育培训课时。强化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监管,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在高危行业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通过企校合作培养与企业以师带徒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职工培训。严格教考分离制度,创新安全生产考核方式,建立面向全社会的安全生产考试系统。

32.强化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党委宣传部门要将安全生产纳入年度宣传重点工作,统筹协调所属主流媒体,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力度,推动党报、党刊、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分别开设安全生产栏目,增加版面、时段和频次,强化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在自治区、地(州、市)两级加强安全生产宣教机构建设,完善交通、建设、消防、危险物品、矿山、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知识普及活动,推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加强安全生产舆情管控,完善应对预案,做好正面引导,提高舆情应对能力。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继续大力开展安康杯知识竞赛”“青年安全示范岗、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建立安全生产“12350”专线与社会公共管理平台统一接报、分类处置的举报投诉机制。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开展安全文化示范创建活动。鼓励开展安全生产志愿服务和慈善事业。发挥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作用,加强安全生产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国内外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先进经验。

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既是对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政治要求,也是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重要保障,是推动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发展进步的难得机遇和强大动力。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工作要求上来,切实增强抓好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政治自觉和责任自觉,从改革大局出发,强化组织领导,勇于担当、密切配合、协调推进,落实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进度,抓好本地、本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工作。

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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