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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18-10-07 14:37:00点击次数:4652次字号:T|T

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晋发[2017]53号)

20171010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精神,全面推进我省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紧紧围绕省委“一个指引、两手硬”工作思路和要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发展、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的原则,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加强领导、改革创新,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着力构建严密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法治体系、保障体系、治理体系,以铁的担当尽责、铁的手腕治患、铁的心肠问责、铁的办法治本,大力提升整体安全水平,为我省不断塑造美好形象、逐步实现振兴崛起创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目标任务。2020年,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更加严密,监管体制机制基本成熟,法规、标准基本完善,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明显减少,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全省职业病危害防治取得积极进展,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到2030年,实现全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民安全文明素质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增强。

二、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三)强化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安全生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在统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召开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建立健全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齐配强领导班子,充实监管执法力量,加强安监干部交流任职。严格安全生产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失职追责制度并严格责任追究。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发挥人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促进作用、政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作用。推动组织、宣传、政法、统战、机构编制等部门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督促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职尽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矛盾,依法决定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推进安全科技创新,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指导管控安全风险,督促整治重大隐患,强化源头治理。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督促落实问题整改。

(四)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明确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责任部门,制定监管制度,并逐一进行挂牌,实施动态化监管。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分级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承担本级安委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党委、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五)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明确的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法定责任,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责任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要根据每个工作岗位的内容和实际,制定并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责任到岗、责任到人,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完善落实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跨地区、多层级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企业投资主体或母公司对其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等所属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中央驻晋和省属国有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监管。

(六)明确社会化协作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的安全责任。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质量终身责任制,明确勘查、设计、监理等协作单位在生产经营单位工程项目建设中的相应责任。检测检验、评估评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等技术服务单位对其做出的技术服务结论负责,并依法承担安全责任。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产品、设备、设施、材料以及劳务、承包和托管的相关单位,要履行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承揽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禁止转包、违法承包项目或者出借资质。

(七)健全安全生产考评体系。按照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和体现安全发展水平的要求,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加大安全生产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中的权重。各级政府要对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下级政府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实行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发挥目标责任考核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导向和促进作用。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年度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单位本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对安全生产工作年度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应当给予奖励。

(八)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明确党政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日常工作依责尽职、发生事故依责追究。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制定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约谈制度。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领域项目审批、行政许可、监管执法中的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加强全过程安全管理。严格事故直报制度,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化协作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三、改革安全监管监察体制

(九)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安委会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与统筹协调,切实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领域突出矛盾和问题。要进一步强化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能,加强工作力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强化安全监管职责,配齐配强安全监管人员。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格局。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做到执法检查、风险管控、标准化建设、宣传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巡查考核一体化。

(十)改革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监察体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依托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做好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交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优化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安全监管体制。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和力量建设,明确和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及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废弃处置等环节的法定安全监管责任。充分发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作用,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消除监管空白。

(十一)进一步完善各级安全监管执法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职能。结合实际,依法依规,将市、县安全生产专职执法队伍人员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序列进行管理。统筹加强安全监管力量,重点充实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强化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以及港区安全生产地方监管和部门监管责任。

(十二)进一步健全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按照政事分开原则,推进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改革,强化行政管理职能,充实人员力量,配备应急物资装备,提高应急响应、组织协调能力和现场救援实效。加强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建设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政企之间、部门之间、区域之间应急救援信息共享、资源共用、力量互补、布局优化、联防联控的机制。依托公安消防、大型企业、工业园区等应急救援力量,加强省市县三级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保障救援物资储备和装备配备,强化区域协作联动和应急救援资源共享。以交通运输、医疗救护为重点,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建设。建立完善救援队伍社会化服务机制,鼓励专业救援队伍与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发挥社会救援力量作用。

四、大力推进依法治理

(十三)健全安全生产法规体系。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优先安全生产方面法规、规章立项,加快《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修订完善,建立“立改废释”并举的法规建设和运行评估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设区的市根据立法法的立法精神,结合当地的产业结构、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以及安全生产形势需要,加强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建设,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十四)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标准。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加强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建设。支持企业制定高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安全生产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协会、企业率先制定新产品、新工艺、新业态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范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制定发布机制,省有关部门负责地方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技术性审查、征求意见、监督执行等工作,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标准制(修)订的立项、审查、编号、发布等工作。

(十五)严格安全准入制度。把安全生产贯穿于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生产、经营各环节,严格安全生产市场准入,严禁在人口密集区周边新建危险物品生产和储存等高风险项目。不得随意下放、移交、委托和取消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加强对取消、下放、移交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依法监管与便民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环节,规范行政审批的程序、标准和内容,实施网上集中受理和审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十六)规范安全监管执法行为。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科学编制并落实年度执法计划,提高监管执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采取联合执法、双随机执法、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执法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规范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提高监管执法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建立执法公示、执法过程记录、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情况统计分析等制度,推行执法全过程管理。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协调配合,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实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对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研究建立安全生产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十七)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律监督,通过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方式,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各级政协要加强民主监督,围绕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开展民主监督和协商调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定期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民主评议、执法案卷评查,加强对执法活动的内部监督,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纠错制度和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对发现错误的行政执法行为要主动撤销或变更并查明原因,依法追究相关执法人员责任,保证执法严明、有错必究。健全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保障安全生产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监管权力。

(十八)强化监管执法履职保障。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及我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关于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有关要求,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条件标准建设,落实人员、经费、执法车辆等配备标准,配发现场监督检测、应急救援指挥、信息化、调查取证分析、专业执法及个人安全防护等装备。建立完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加强监管执法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确保规范高效监管执法。严格监管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录用标准,提高专业监管执法人员比例。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激励保障监管执法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凡进必考、入职培训、持证上岗和定期轮训制度,鼓励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攻读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和学位、报考相关职业资格。按照标准配发安全生产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

(十九)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加强对事故查处的组织领导,完善并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严格执行事故调查程序,切实履行职责,严肃事故责任划分标准和追责范围。坚持问责与整改并重,充分发挥事故查处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结合山西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与监察机关密切配合,强化事故责任追究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建立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由政府组织核查工作机制,对经核查属实的瞒报、谎报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提级调查。认真落实事故调查挂牌督办制度,加强对辖区内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指导,确保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到位。建立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支持体系,所有事故调查报告要设立技术和管理问题专篇,对事故中存在的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提出针对性的具体对策措施,并全文发布。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报上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加强事故警示教育,对省内外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或典型事故,各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下发通报,汲取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发生;发生典型较大以上事故,省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召开现场警示教育会并制作事故警示教育片;发生典型一般事故,市行业主管部门要在事故发生地或事故发生单位组织召开现场警示教育会,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五、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二十)加强安全风险管控。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国家安全风险管控的工作要求,建立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标准,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推进生产经营单位构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鼓励各级政府积极探索安全风险管控的有效途径和办法。各级政府要组织安排相关部门和企业开展安全风险大排查,督促建立安全风险清单,绘制各行业领域安全风险分布图。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和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高危项目审批必须依法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加强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紧密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国企改革,淘汰落后产能,推动高危产业转型升级。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地区和行业要打破区域和行业分割,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构建省市县三级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十一)强化企业安全预防措施。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建立分级管控制度,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和责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执行情况和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确保重大隐患治理到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提升企业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必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其中煤矿应当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及以上等级标准,其他高危行业企业要实现达标,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着力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二十二)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机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国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级和排查治理标准,督促企业建立并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现企业对标排查治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采取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等强制措施和停止供电、停供火工品、查封扣押等措施,给予上限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建立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与企业联网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完善线上线下配套监管制度,实现企业自改自报,部门实时监控。

(二十三)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各级政府要把城市运行安全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服务全过程,坚持标本兼治,加强源头治理和日常防范。开展城市安全风险评估,定期排查区域内安全风险点、危险源,构建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推进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提高基础设施安全配置标准,提升城市建筑、交通、管网、消防、排水排涝等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安全标准和管理水平。加强对城市隐蔽性设施、地上地下管廊、渣土消纳场等的监测监控,以及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隧道桥梁、轨道交通、燃气、电力设施及电梯、游乐设施等基础建设的检测维护,更新改造老旧管网。公安机关要完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方安全管理责任,严把审批关。有关单位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要制定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加强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建、交通运输、环保、水利、农业、煤炭、煤监、安全监管、气象、地震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

(二十四)加强重点领域工程治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深入推进煤矿瓦斯、水害、顶板等重大灾害治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采空区工程治理和尾矿库的工程治理。各级政府要全面启动实施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程,凡在城市主城区、居民集中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以及重点保护区等区域内的化工企业,2020年底前原则上完成搬迁、转产或关闭。发展改革和安全监管、住建等部门要深化油气输送管道安全整治,加快完成我省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完善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实施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对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危险路段的事故隐患及时排查治理,加强“两客一危”等重点营运车辆的监督管理。交管部门要开展严重影响交通安全行为专项整治,严厉查处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员、超速等严重违法行为。铁路、交通、航管空运等部门要加强高速铁路、跨河桥梁、长大隧道、航运枢纽等防灾监测、安全检测及防护系统建设,利用技术和工程手段提高安全保障水平。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要强制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防碰撞和整车安全运行监管技术装备,对已运行的要加快安全技术装备改造升级。建筑施工、金属冶炼、消防、水上交通、特种设备、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领域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程。

(二十五)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各级政府民生工程及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制定我省职业病防治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实施《“健康山西2030”规划纲要》。推动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机构,保障职业健康工作经费投入,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日常监测、定期检测、培训教育、防护保障和职业健康检查监护等制度措施。加强高危粉尘、高毒物品等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积极推动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完善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健全职业健康监管监察支撑保障体系,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和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建设,强化职业病危害基础研究、预防控制、诊断鉴定、综合治疗能力。完善相关规定,扩大职业病患者救治范围,将职业病失能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畴,对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落实医疗与生活救助措施。

六、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

(二十六)完善安全投入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统筹相关资金,保障事故预防、风险管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科技研发、安全工程、宣教培训等费用,强化审计监督。建立企业增加安全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要求,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足额提取和规范使用。健全投融资服务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加大对安全产业的投入和支持,引导企业集聚发展灾害防治、预测预警、检测监控、个体防护、应急处置、安全文化等技术、装备和服务产业。

(二十七)建立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各级政府要统筹支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领域科研项目,支持高等院校和省安科院、煤矿安全技术中心等相关科研院所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在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开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科技强安专项行动,努力打造一批示范应用性强、实际使用效果好的先进科技成果和重大技术装备的安全示范工程。按照全国安全生产信息化总体建设方案要求,加快全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信息化建设,统筹省、市、县和企业协调实施、同步推进。利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建成监管部门与高危行业重点企业之间、综合监管部门与安委会成员单位之间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安全生产规律性、关联性特征分析,实现涵盖网上安全许可准入、安全执法检查、隐患排查整治、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以及电视电话会议、预测预警预报、应急救援指挥等安全生产信息一体化新格局,实现“智慧”监管。

(二十八)健全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加快建立主体多元、覆盖全面、综合配套、机制灵活、运转高效的新型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完善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制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规范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行为。充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作用,鼓励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建设并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鼓励中小微企业采取订单式、协作式购买技术服务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公示制度和由第三方实施的信用评定制度,严肃查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租借资质、违法挂靠、弄虚作假、垄断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九)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充分运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差别费率、浮动费率的杠杆作用,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制定我省工伤预防费用的具体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办法。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信息采集的主体、内容程序和信息上报及移出的相关规定。对列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在“全国信用共享平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山西”上向社会公布,并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投融资、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依法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约束;对诚信守法企业,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安全生产科技资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用担保、项目立项和改扩建、土地使用、贷款、融资、工伤保险费率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三十)健全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各级组织部门要推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将安全生产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教育主管部门要把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建立完善中小学安全教育体系,将安全常识列入中小学素质教育内容,指导和督促各类学校开展应急逃生演练。有关部门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把安全生产纳入农民工技能培训内容。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继续大力开展“安康杯知识竞赛”“青年示范岗”“最美家庭”“五好家庭”创建活动。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加强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联系沟通,主动公开相关信息,提供新闻线索,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报道力度,共同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发挥官方网站、企业自办媒体的作用,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积极推送中央和省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部署,普及安全知识,强化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要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广泛开展面向群众的安全教育活动,推动安全生产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进机关、进社区、进公共场所。要加强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生产主题公园、主题街道、安全体验馆、安全教育基地、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文化产品创作和推广。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制度,建立安全生产“12350”专线与社会公共管理平台统一接报、分类处置的机制。鼓励开展安全生产志愿服务和慈善事业。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根据本意见提出的任务和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抓紧出台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确保各项改革举措和工作要求落实到位。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同时抄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委、省政府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来源:http://www.sxgz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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