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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18-10-09 10:34:25点击次数:5279次字号:T|T

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安监〔2014229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青发〔201412号)、省政府《关于落实省委全会经济社会发展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青政〔2014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推进安全生产与保险业良性互动(以下简称安保互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推进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工业化进程加快,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形势依然严峻,一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安全事故预防机制不健全,特别是一些高危行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一些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安全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薄弱,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采取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专业协助的保险险种和制度。目的是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实现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有机结合,通过强化事前风险防范,最终减少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其主要功能是对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其从业人员和第三者死亡、伤残,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的责任保险。特别是强调各方主动参与事故预防,积极发挥保险机构的社会责任和社会管理功能,运用行业的差别费率和企业的浮动费率以及预防费用机制,实现安全与保险的良性互动。

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完善安全监管和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是依法解决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事故预防、医疗康复、伤害赔偿的治本之策,有利于企业增强安全生产主体意识,强化事前事中风险防范,及时查找安全隐患,降低事故发生概率,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进安全监管转型发展的有效措施;有利于补充满足事故赔偿需求,解决第三方赔偿问题;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确保社会稳定,减轻政府灾后救助负担。对于有效降低事故发生频率、减少事故损失、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提升企业防灾抗灾能力、保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出发,采取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在全省高危行业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充分利用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加强事故预防和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监管部门、保险机构、企业和职工个人多方共赢互动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改善和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最终实现根本好转。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政府安全监管和行业部门通过行政手段积极组织、沟通、协调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和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设计适合行业和企业需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和条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体系,共同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开展。在运行中充分尊重保险公司与投保单位的意愿,实行市场化双向选择,逐步达到保险公司与投保单位各方共盈的局面。

(二)防补结合,重在预防。建立预防为主的安全理念,在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作用的基础上,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介入事故预防安全管理,配合各安全监管部门,对投保企业开展风险评价、技术咨询服务,提出整改建议。加强保险业对安全生产防灾防损资金投入,提高安全事故预防能力。

(三)坚持不过多增加企业负担。在充分测算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事故损失、风险抵押金等各项安全生产费用开支的基础上,结合市场实际,合理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和保险保障水平,让企业真正感到没有过多增加经济负担,并能享受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所带来的实惠。

(四)浮动费率,激励约束。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不同行业之间实行保费差别费率,同行业企业之间根据安全状况实行保费浮动费率。通过费率调整,促进企业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有效治理和消除事故隐患。

四、工作目标

试点先行,从20154月开始至20167月为试点阶段。先在全省工矿商贸领域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待试点取得经验,推广扩面,逐步形成服务安全生产的专业化责任保险产品体系,安全责任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保障能力不断增强,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各项机制不断健全,使责任保险在应对安全事故带来损失的事件中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五、试点推进

(一)试点行业范围。全省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化工、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地勘等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试点时间。20154月开始至20167月为试点阶段,原则上应于201512月底前完成承保工作。具体实施步骤为:

1.制定方案阶段201513月)。省安全监管局、保险经纪公司在前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工作措施及方法步骤。

2.动员部署阶段20154月下旬—6月)。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取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组织召开工作会议,部署任务。采取多种形式,向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和参保范围生产经营单位广泛宣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和试点政策,提高相关部门、保险行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险意识和投保积极性。

3.业务培训阶段20157月下旬)。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参加由保险纪经公司和承办保险公司的业务培训,重点学习有关文件规定、保险条款等内容。

4.保险办理阶段2015812月)保险经纪公司、承办保险公司要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积极做好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工作。

5.总结阶段20166月前)。召开工作总结会议,总结交流经验,查找不足,为全省全面推行此项工作做好准备。

(三)保险保障范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责任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生产经营单位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从业人员人身伤亡,依法应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3.因发生事故,产生的合理的、必要的应急救援等费用。

(四)选择承保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一项新的制度和险种,涉及的领域多,范围广,社会敏感性大,有的事故赔付额度巨大,必须选择有条件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进行投保。省安全监管局委托一家具有规模大、实力强、信誉好、网络全、服务佳、在公司方面有成功经验的保险经纪公司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的保险经纪人,协助风险调研、方案制定、采购及期内保险服务。承保公司应会同保险经纪公司进行费率执行标准及费率浮动产品设计,并由主承保公司将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产品的监管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及费率向中国保监会报备。按照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3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负责承办全省试点期间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工作。

(五)保费的列支。参保单位的保费可从依法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六)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控制费用的提取。按照经纪佣金保费的一定比例提取事故预防控制费用,专门用于事故预防控制的安全宣传、培训、调研、科研攻关、数据收集、整理、分析、技术咨询服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以及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等安全预防工作。具体比例由安全监管部门与保险经纪公司及保险公司协商确定,资金的使用由安全监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共同监督,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实现保险业与安全生产的双赢。

六、持续推进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全省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化工、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地勘等危险性较大行业试点工作取得成功经验后,再拓展至道路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人员密集场所、电力、水利、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持续推进。

七、把握好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一些重点问题衔接关系

(一)处理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风险抵押金的关系。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保险的一种初级形式,在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时与风险抵押金“双轨运行”, 未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生产经营单位,如果购买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不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必再存储风险抵押金;已经存储风险抵押金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转成安全生产责任险,剩余风险抵押金一次性退还生产经营单位。

(二)处理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工伤社会保险是并行关系,是对工伤社会保险的必要补充。参加工伤保险的,投保不足部分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中补足;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足额投保。

(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有关保险险种的调整与转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等其它险种是替代关系。已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其他同等保障范围及额度的保险,待保险期满到期后,自动终止后应转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安全安监局、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青海保监局和保险经纪公司、承办机构参加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安保互动日常工作,保障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指导各地安保互动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进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各市(州)、县安全监管局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工作职责。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试点的具体组织实施,及时调度掌握试点工作情况,加强对试点的督促检查,加强对承保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服务的监督和检查,按“统一费率标准、统一保险条款、统一事故控制、统一赔偿标准、统一索赔处理流程”的标准做好统保工作,严格杜绝恶性竞争,形成行业合力,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制健康发展。青海保监局负责对保险纪经公司和承保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督促做好承保理赔服务工作。保险纪经公司和承保公司要把经济效益与社会责任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改进服务手段,推动服务创新,优化服务质量,提高责任保险的经营管理水平,切实做好事前防灾防损,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及时核定损失和支付赔款,做好承保理赔服务工作。各市(州)、县安全监管局负责抓好宣传发动和培训,督促本辖区企业积极参保。各有关部门和承办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试点工作。

 ()落实激励政策。为有力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对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并与安全标准化和执法监督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凡未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标准化验收时作为一项隐患提出,限期整改到位后方可考核验收;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办理许可或延期手续时,把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重要参考条件之一。省安委会办公室把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安保互动工作纳入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的重要指标。

  ()严明工作纪律。建立保险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工作协作机制,依法打击保险诈骗和侵占挪用保险资金、非法保险交易、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防灾防损资金管理,纳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采取知识培训、座谈研讨、举办讲座、成功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政策、措施、规定等方面的宣传,让社会公众、生产经营单位深入了解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提高社会抵御风险能力,保障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发挥的重要作用,提高社会的认知度。保险纪经公司和各承保公司应组织人员,对所有应参保企业开展上门宣传服务,发放相关知识宣传手册,使生产经营单位充分认识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和对自身的益处,增强企业的认同感,逐步形成企业主动投保的氛围。同时要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现身说法,切实提高社会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认知水平,营造安保互动的良好社会环境。

本《意见》自20151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16日。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

                  20141216



      来源:http://www.qhsafety.gov.cn

青海省安监局网站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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